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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人談哈雷爾事件:不管意向還是標準合同 簽了就要有契約精神?

        3月18日訊 今天,媒體人@所羅門的臣仆 在社媒上談到了哈雷爾事件。

        原文如下:

        今晚最有看點的比賽:浙江主場迎戰新疆。

        賽前再討論一下哈雷爾事件吧。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浙江男籃與哈雷爾簽的意向合同在前,新疆男籃與哈雷爾簽署的標準合同在后。浙江即使再膽大妄為,也不可能在哈雷爾與新疆男籃簽署標準合同之后再憑空捏造出一份與球員的意向合同。

        哈雷爾如果覺得浙江男籃的薪資未達到自己期望值,完全可以不簽這份意向合同,甚至球員可以拿著未簽署的意向合同向其他俱樂部詢價。但既然簽了,不論簽的是意向合同還是標準合同,那就要有契約精神,遵守合同約定。

        如果哈雷爾在簽完浙江的意向合同之后立刻入境,然后浙江男籃按規定提交注冊材料,這也就沒有以后的事情了。但哈雷爾就是利用這個未入境未注冊的時間差,獲得了新疆男籃更高額的報價。

        所以對于哈雷爾而言,無論在入境前簽署意向合同還是簽署標準合同,對他來說都沒有任何的限制性,唯一能限制他的就是合同金額大小。

        即使和新疆男籃在入境前簽署標準合同,如果入境前,又有其他俱樂部拿出了一份更高額的標準合同(或者意向合同),如果新疆男籃還未完成他在聯賽注冊,你能敢保證他是否會再次“叛變”?

        哈雷爾事件勢必會給所有CBA俱樂部在簽署外援事項上敲響警鐘,別以為外援在入境前簽了標準合同后就十拿九穩了,只有當俱樂部索要完澄清信完成在聯賽的注冊,這才是100%的安全。

        當然,外援在境外簽完合同和到國內完成聯賽注冊也勢必會存在時間差,如何在這個時間差內避免“哈雷爾事件”再次發生,就需要籃協和聯盟做做功課了。

        畢竟所有的規章制度,只有對遵守它的人才起作用。對于不遵守者而言,那就是一堆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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